澳大利亚监管机构重申加密资产应依经济实质监管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表论文,指出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所实现的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不应将加密货币单独列为一类资产,而应根据其实际经济功能进行归类与监管。

通证化证券与稳定币适用现行法律框架

博伦明确表示,通证化证券应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稳定币则应遵循支付服务相关法律,其他涉及用户权益的加密应用可受消费者保护法约束。这一立场强调以功能为导向的监管逻辑,而非依赖技术表象。

与国际监管模式形成对比

该监管思路区别于美国《CLARITY法案》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规》(MiCA)等专门针对加密领域的立法路径,体现出澳大利亚更倾向于利用既有法律体系应对新兴数字资产挑战的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