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应融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提出,区块链与加密技术所实现的核心功能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一致,因此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他指出,监管应聚焦于工具的经济实质,而非其技术表现形式。

代币化证券与稳定币需匹配相应法律适用

博伦明确表示,代币化证券应受证券法约束,稳定币则需符合支付服务立法要求,其他数字资产要素可能触发消费者保护法规。这一思路区别于美国《清晰法案》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条例》,强调通过既有法律框架应对技术演进。

技术变革不改变金融核心功能

“数字资产是长期金融活动的新技术形态。”博伦指出,尽管发行、转让和记录方式已由分布式账本替代,但资本配置、支付与风险管理等基本功能未变。历史表明,监管体系始终能适应从纸质票据到电子记录的技术更迭,且从未放弃对市场诚信与系统稳定的维护。

以现行法律整合数字资产平台

目前澳大利亚尚未出台综合性加密法案,而是通过修订《公司法》构建数字资产监管基础。博伦强调,该做法并非推翻现有金融服务框架,而是将数字资产平台嵌入既定监管结构中,确保合规性与一致性。

监管重点应放在中介机构行为

博伦指出,多数消费者损失源于加密平台提供的托管、交易、借贷或收益服务。因此,监管应关注实际控制权与收益分配,而非形式上的去中心化宣称。当可识别主体对协议治理或经济结果施加影响时,监管义务必须适用,以防止监管套利空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