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界报道:

美国监管机构启动加密杠杆交易咨询程序,无新规则落地

2026年10月5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并未推出针对杠杆加密交易的正式法规,而是发布了一份长达109页的咨询草案,进入拟议规则制定的事先通知阶段。该文件设定了为期60天的意见征询期,但其中不含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或义务要求。

监管进程处于早期阶段,实际立法尚需数年

CFTC发布的第9307-26号新闻稿附带文件参考编号RIN 3038-AF80,旨在为联邦法规汇编第17编第1、38及39部分的修订铺路。其核心是“拟议规则制定的事先通知”(ANPRM),标志着规则制定流程的初始环节——仅用于收集公众反馈,不构成最终决策基础。

文件明确排除强制注册与储备金义务

该文件强调自身不具备设定最终规则或创设法定责任的能力。在缺乏国会立法支持的前提下,它不会强制要求所有加密交易平台必须向CFTC注册,也不会直接引入储备金证明作为普遍适用的合规门槛。

杠杆交易界定关键:28天交付原则决定是否受期货法管辖

根据《商品交易法》第2(c)(2)(D)条,以杠杆、保证金等方式提供的交易,即使未被接受,也视为期货合约,须在授权交易所进行。唯一例外是若交易能在28天内实现“实际交付”——即买方获得可自由处置的资产且控制权脱离经销商。这一标准长期决定着平台是否受美国期货监管框架约束。

新市场类别提案:加密资产交易与加密资产市场双轨并行

文件提出两个关键概念:‘加密资产交易’(CTX)与‘加密资产市场’(CAM)。前者聚焦于要约与交付定义;后者则构想一种新型指定合约市场子类,专门用于加密资产交易。该类别将围绕六个核心议题征求反馈:资产上市标准、易操纵性评估、头寸上限、数据报告机制、执行透明度、运营安全与客户资产托管。

储备金证明仅为征求意见项,非强制义务

尽管媒体报道称存在储备金证明要求,但文件中相关内容以提问形式呈现。监管机构首先审视当前综合账户模式下的风险,并就外部审计确认客户资产隔离措施征求建议。这表明储备金验证目前仍是自愿实践,而非法定强制项。

杠杆上限未定,融资机制留待设计

文件未设定最高杠杆倍数。相反,它提出由“合格杠杆提供者”支持零售客户的融资活动,并要求交易场所在其规则书中明示融资条款。包括保证金比例、抵押品范围、费用结构、强制清算触发条件在内的各项内容均需清晰披露。监管机构还询问是否应将费率设定权交由自律组织,如国家期货协会(NFA)。

开放意见提交,全球参与者均可参与

意见征询期自《联邦公报》正式发布之日起计算,预计最早于2026年12月启动。提交可通过Regulations.gov门户或邮寄至华盛顿总部,无需审查即可公开,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该程序对欧洲及其他地区用户完全开放。

德国投资者不受直接影响,现有框架仍主导

当前美国监管动态未改变德国境内投资者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加密资产交易受欧盟MiCA法规约束,而差价合约类杠杆产品则受2019年巴登-符腾堡州金融监管局(BaFin)行政准则规制。两者分别规定了客户资金隔离、负余额保护与杠杆上限等核心要求。

德国杠杆限制严格,加密资产居最顶层

根据现行规定,加密资产类差价合约的杠杆上限为2:1,属于最严层级。此限制源于监管机构对高波动性资产的风险控制考量。相比之下,未获欧洲许可的离岸平台可能提供数十倍甚至上百倍杠杆,但缺乏任何消费者保护机制。

税务路径分裂:持有期决定收益归属税种

在德国,直接持有加密货币并出售属于所得税第23条范畴,持有满一年后可免税;而通过衍生品(如永续合约)进行押注,则归入第20条投资收入类别,无持有期豁免,且适用独立税率与亏损抵扣规则。混合操作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已满足的一年期限失效。

离岸平台仍处监管真空,风险敞口巨大

由于美国尚未通过强制注册法律,未在美国或欧盟取得资质的平台不受上述任一框架约束。这些平台通常无负余额保护、无杠杆上限、无客户资产隔离义务,且无有效投诉渠道。此类平台在实务中普遍存在两位数乃至三位数杠杆现象。

当前操作建议:三步自查确保合规与安全

首先核查提供商是否持有欧盟MiCA授权或差价合约投资服务许可证;其次深入研读平台规则书,明确清算逻辑、抵押品接受范围与融资成本结构;最后建立独立账户体系,将现货持仓与衍生品交易分账管理,以保障税务申报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核心要点总结

CFTC于2026年10月5日启动咨询程序,未发布新规则。文件共109页,意见征询期为自《联邦公报》发布起60日内。其中未设杠杆上限,储备金证明以问题形式出现。对德国投资者而言,现行法律框架仍由MiCA与BaFin一般行政行为准则主导,税务处理则依据第23条EStG对现货与衍生品实行路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