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首度厘清加密诈骗中引流者责任边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公布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裁判文书,首次系统性地界定了在涉及加密货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引流人员’的刑事追责标准。该案件显示,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间,三名被告人利用虚拟号码平台,通过话术诱导30名受害人加入境外诈骗组织,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34万元人民币。

共谋关系认定成定罪关键,行为模式决定责任性质

法院指出,是否构成诈骗共犯,取决于引流者与上游实施者之间是否存在持续且实质性的协作意图。判定要素涵盖其在诈骗链条中的实际角色、介入深度、沟通频率、收益来源及行为惯性。对于仅提供技术接口或通用网络服务的个体,若无证据表明其知悉并协助具体诈骗活动,则不构成犯罪;而主动设计诱导话术、精准筛选目标人群并配合转移资金流向的人员,将被视作共同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