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文界定永续合约平台刑事属性:内部对赌即涉开设赌场

10月21日,微信公众号“上海沪师”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6月15日刊发的理论文章《开设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行为的刑法定性辨析》,揭示当前虚拟货币永续合约平台的法律定性标准。文章强调,对于缺乏外部真实撮合机制、采用平台内部结算、运营方实际充当庄家且盈亏完全依赖行情波动的交易模式,应实施穿透式审查,依法认定为网络赌博平台。

平台以公开行情为由抗辩无效,监管立场明确

文章明确指出,即便平台声称其价格来源于公开市场数据,亦无法构成合法抗辩理由。只要交易结构本质为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对赌关系,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开设赌场”行为。该类平台在法律上不具备合规基础,相关操作将被纳入刑事追责范畴。

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受限,九成以上平台不符条件

文章进一步区分了两类平台性质:仅当平台具备真实外部撮合功能、无庄家对赌机制时,才可能适用非法经营罪;而目前市场上超过95%的永续合约平台均属于内部对赌型,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此类平台更应被归入开设赌场罪的打击范围。

全链条责任主体将被追究,资金与技术角色均在列

除平台实际控制人外,负责技术开发、运营推广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人员,若参与平台运作,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或直接责任人,面临刑事责任。这表明监管已从平台本身延伸至整个业务链条的参与者。

民事行为无效,投资者损失自行承担

文章同时提示,此类交易因违反公序良俗和金融管理秩序,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投资者主张返还本金或兑付收益的请求,在法律上原则上不会获得支持,亏损后果须由自身承担,不具有追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