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加州法院裁定,Meta的人工智能广告系统因实质性参与欺诈性投资内容生成,不再享有《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免责保护,可能面临证券欺诈诉讼。该判例或为数字广告平台设定新法律边界。

币圈界报道:
AI生成广告内容触发证券欺诈责任认定
美国联邦法院在Bouck诉Meta案中作出关键裁决,认定该公司的人工智能驱动广告工具在构建欺诈性投资信息时发挥了实质性作用,因此无法援引《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获得责任豁免。此决定意味着平台若深度介入内容创作,可能被视为非法声明的实际制作者。
技术干预程度成责任判定核心要素
法院指出,当生成式AI系统主动整合文本、图像、音频等多模态元素以形成最终广告内容时,其角色已超越单纯的内容托管,转而成为内容结构的设计者。这种“实质性贡献”使平台面临依据《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提起的集体诉讼风险。
裁判标准具广泛适用性
第九巡回法院确立的“实质性塑造”判断标准,将适用于所有在广告投放中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平台。一旦系统在内容生成过程中行使了主导性决策权,即便未直接撰写文案,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人。
司法逻辑聚焦内容控制权归属
加州北部地区首席法官Richard Seeborg强调,原告指控的核心在于Meta的AI工具并非被动传输信息,而是实际“构建了欺诈性广告的最终形态”。这一观点与Forrest诉Meta案中的审理思路一致,后者同样质疑平台是否通过算法组合方式对非法内容构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现行解释,定向传播行为受第230条保护;但若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再加工或合成,则不再属于该条款的覆盖范围。该界限已在本地区两起独立案件中得到初步验证。
制作者原则面临新挑战
当前法律争议焦点在于:若人工智能系统在投资邀约内容的组装中拥有最终决定权,是否应视平台为“声明制作者”?最高法院在Janus案中确立的标准表明,只有对内容及传播具有控制力的实体才需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若此理论成立,平台将丧失第230条作为抗辩基础。
目前该问题尚未在更高层级法院获得明确回应,但若未来确认,大量依赖AI生成营销素材的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压力。
行业影响或将延伸至数字资产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用于伪造投资信息的现象频发,执法机构正逐步将审查重点从个体用户转向技术基础设施。若该法律路径被扩展至加密资产推广场景,任何使用AI合成投资建议或项目宣传材料的平台,均可能被纳入证券欺诈追责范畴。
Meta已宣布将就该裁决提起上诉,后续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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