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界报道:

澳最高法院确认加密收益产品纳入金融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诉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6] HCA 21”案中作出关键判决,认定由Web3 Ventures Pty Ltd运营的加密收益平台Block Earner所提供的产品构成金融产品,应受现行金融服务法规约束。

最高司法机构确认数字资产回报机制需持牌运营

本案最终由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支持监管机构立场,明确即便产品基于区块链技术或使用加密资产,只要其具备金融产品特征,便不能豁免于许可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

存入型收益模式触发金融产品法律定义

该平台允许用户将数字资产存入并获取定期收益,其运作机制与传统理财账户高度相似。监管方指出,当企业集中管理客户资产并产生回报时,实质上已构成投资管理服务,符合《公司法》中关于金融产品的界定标准,因而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行业合规边界被重新划定,平台面临全面审查

此次裁决对澳大利亚本地加密企业具有深远影响,意味着任何提供类似存入返利、质押激励或代币收益服务的项目,均可能被归类为金融产品,需申请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这打破了此前部分企业依赖技术属性规避监管的模糊空间,促使整个行业重新评估合规路径。同时,该案也预示着监管机构或将对更多同类平台展开调查。

在全球监管趋严背景下,此举呼应了美国多州推进加密税务立法、交易所加速代币化传统资产的趋势。尽管仅涉及收益类功能的企业受影响较大,但高等法院确立的判例已形成刚性约束,未来所有承诺资产回报的平台都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