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界报道:

HPC就加密资产回购机制提出结构性改革建议

该组织主张建立基于透明、固定参数的自动化回购框架,并指出此类机制即便存在中央实体参与,也不应等同于对“基础管理努力”的法律承诺。其同时警告,由中心化主体主导的自由裁量型回购,尤其在被宣传为投资者收益来源时,仍可能触发证券法规制。

程序化与自由裁量回购的法律区分

HPC提出两套回购模式的判别标准:程序化回购指依据公开披露的算法或比例,在链上可验证地持续执行;而自由裁量回购则由单一实体决定时间、规模和对象,易引发信息不对称问题。前者不构成投资合同要素,无论是否存在控制方。

现行监管指导的局限性与实践挑战

尽管SEC工作人员指南已表示,功能完善且无中心控制的系统中,回购公告不构成承诺,但该解释不具备强制力。HPC强调,项目无法依赖非正式指引,必须等待规则正式确立才具备法律确定性。

Hyperliquid案例与模型匹配度分析

Hyperliquid通过交易费收入设立回购基金,定期在公开市场购入并销毁HYPE代币。其操作符合链上可验证、参数公开、无选择性购买等特征,与HPC所倡导的程序化模式高度一致,但未在信函中直接提及。

参数变更权带来的定义盲区

当前定义未涵盖谁有权调整回购参数——即使执行过程自动化,若关键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仍可能构成实质控制。表格显示,资金来源、时间安排与用途等维度虽有规范,但权限变更机制仍处于模糊地带。

中央控制方的界定亟待立法澄清

HPC建议将“中央控制方”限定为两人以上共同行动或受统一控制的实体,排除因持股集中而自动合并的个体。其主张避免将持有者、验证者、开发者等群体简单视为一体,防止过度扩张监管范围。

配套监管优化建议同步推进

除回购机制外,HPC还提出四项补充请求:空投不应视为资金投入;二级市场转售应豁免注册;安全港应允许非公开支持性分析;联邦优先权宜设年度认证而非一次性终止,以减少跨司法管辖区合规负担。

后续审议路径与潜在影响

该意见函编号S7-2026-27,系针对SEC《加密资产监管条例》提案的第五轮反馈。委员会将在最终定稿前评估公众意见,目前所有建议均无即时法律效力,但有望影响规则制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