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证监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合发布虚拟资产分类指南,确立五类代币框架,明确非证券型资产边界,标志着监管范式从事后执法转向事前标准。此举为全球监管提供新参照,韩国亦面临制度完善压力。

美国监管机构发布虚拟资产分类新框架
2026年3月1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共同推出一份68页的解释性文件,系统界定虚拟资产在联邦证券法下的适用范围。该文件构建起一套“代币分类体系”,将虚拟资产划分为数字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工具、稳定币及数字证券五大类别,仅将数字证券纳入证券法管辖范畴。
监管逻辑的根本性重构
此番举措突破传统行政解释范畴,标志着过去十年以豪威测试为基础、依赖事后执法的监管模式发生结构性转变。自2020年底对瑞波公司提起诉讼以来,SEC持续对Coinbase、Binance等平台发起大规模执法行动,在缺乏明确事前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普遍将除比特币外的多数资产视为证券,导致市场法律预期高度不确定,并引发资本外流趋势。
SEC主席阿特金斯指出,过往监管长期存在“清晰度缺失”问题。新分类体系中,“数字商品”被定义为通过程序化机制和市场供需决定价值的资产;“数字收藏品”涵盖艺术作品、游戏道具等稀缺性内容;“数字工具”则指会员资格、凭证等功能性权益。对于稳定币,依据《GENIUS法案》获得许可的支付型发行方所发行的资产被视为非证券,其余情形需依具体事实判断是否具备证券属性。
尤为关键的是对“证券属性可变性”的界定:即使初始为非证券资产,若发行人诱导公众投资于共同事业并承诺基于他人管理努力的收益回报,则可能构成投资合约。反之,随着项目去中心化程度提升,此类关系也可能自动终止。这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了资产证券属性并非静态,而是动态取决于实际运营情境。
与韩国监管路径的趋同趋势
此次美国新规与韩国现行体制呈现高度一致性。韩国依据《资本市场法》第4条确立“原则上非证券,例外才适用”的监管前提,即仅对实质上构成证券的情形施加严格规制。2023年2月,韩国金融委员会发布的《代币证券发行流通监管体系完善方案》同样主张,一般在交易所流通的数字资产通常不被视为证券。
随着美国从“推定为证券”转向“非证券为原则、证券为例外”,两国监管起点实现结构性趋同,为跨境合规提供了共同基础。
非证券资产细分机制的制度演进
相较之下,美国的新分类体系在非证券类型上实现了更精细划分,属制度进步。不同于韩国目前缺乏次级分类的现状,美国将非证券资产细分为四类,且与欧盟MiCA法案对支付型与实用型代币的区分形成呼应。
当前韩国对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仅受《特定金融信息法》与《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的笼统约束,未按资产用途建立差异化监管框架。实践中存在大量模糊地带,例如:挂钩韩元的稳定币是否属于预付费电子支付工具?其发行合法性如何认定?实用型代币预售是否构成证券公开发行?这些问题亟待立法厘清。
未来立法方向与实践指引
对于证券型代币,现有《资本市场法》解释框架已得到2026年1月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强化,短期监管真空风险较低。真正挑战在于非证券领域——必须根据代币性质差异,制定针对性的发行义务、流通监管与用户保护规则,这已超出行政指南范畴,需由《数字资产基本法(第二阶段立法)》专门规范。
尽管该指南对韩国无直接法律效力,但具有显著实践意义:一是韩国企业进军美国市场须依五类分划提前评估证券属性;二是美国关于投资合约关系可随去中心化进程解除的解释,应纳入未来法律解读考量;三是后续公布的初创企业豁免、融资豁免等创新机制的具体条件,将成为韩国企业布局全球战略的关键变量。
美国此次通过建立可预测的分类标准,终结了长期存在的虚拟资产属性争议,显著提升监管合理性。韩国面临的任务不仅是健全证券型代币制度,更在于构建非证券资产的精细化分类与监管体系。面对正在成型的全球标准,市场期待的不再是宏大声明,而是可落地、可执行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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