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员工就质押收据代币的法律属性发布新指引,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其可被视为数字工具而非证券,重点在于资产所有权证明与功能网络成熟度。该解释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为行业提供重要合规参考。

币圈界报道:
SEC员工阐明:质押收据代币在何种情形下不构成证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金融部近日更新了对联邦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理解,指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包括质押收据、打包资产凭证及功能性网络中的代币,可能被归类为“数字工具”或“数字商品”,而非受监管的证券。
数字工具认定标准:基于资产所有权与权利分离
根据9月25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若某收据仅作为底层数字资产持有权的证明,且该资产未嵌入投资合同结构,则其可被划入“数字工具”范畴。关键在于持有人是否实际享有对原始资产的支配权,而非通过发行方承诺获取收益。
协议型流动性收据的分类逻辑
由去中心化协议提供的流动性质押收据,若其价值波动与系统运行状态和市场供需直接关联,而非依赖发行人持续管理行为,则具备成为“数字商品”的潜力。此类设计旨在避免形成投资合同关系。
回购行为不自动构成管理性承诺
对于已具备功能性特征的加密网络,发行人宣布代币回购并不等同于履行基本管理职责。只有当回购被用作收益回报机制,并在系统未成熟阶段进行宣传时,才可能触发证券认定风险。
功能成熟度决定监管边界
一旦加密系统进入稳定运行阶段,维护升级、开发资助或推广活动不再被视为“基本管理性工作”。这意味着原始发行人的承诺责任随网络自主性增强而减弱,从而降低投资合同成立的可能性。
沟通内容与事实背景决定最终判断
平台推广现有功能本身不构成对管理工作的承诺;同样,对未来的模糊陈述也难以构成投资合同要素。具体分析需结合发行人声明、网络状态及实际传播语境综合评估。
平台角色界定:上市≠发起人
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并非自动承担“发起人”身份。依据《证券法》第405条,必须满足法定要件方可被认定为发起人,否则不适用相关法律责任。
说明性质与法律效力边界
上述解释仅为员工个人观点,不代表委员会正式立场,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影响现行联邦证券法的适用,也不构成新规则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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