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界报道:

SEC员工释明功能型网络与代币性质界定框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员工于9月25日公布最新版常见问题解答(FAQ),系统解读其今年3月发布的数字资产监管指导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形。该文件聚焦代币功能性判断、质押收据代币属性、投资合同识别、回购行为合规性以及宣传内容边界等核心议题。需特别指出的是,此类说明仅代表当前工作人员立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去中心化网络持续运维不构成新管理努力

根据新规,发行人可通过自身陈述来界定网络是否具备功能性及去中心化特征,其设定的关键节点达成标准将作为判定依据。

SEC强调,即使网络仍处于运营维护阶段,只要相关活动限于保障系统安全、技术迭代与功能优化,便不会触发“基本管理努力”的认定。此外,针对促进网络生态发展的举措——如资助第三方开发或激励社区参与——在功能实现后亦不视为新的管理投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网络无单一控制实体,其公开声明通常难以被归类为投资合同。这一判断关键基于控制权分布的实质性评估。

基于协议的质押收据代币可被视为数字商品

新规进一步阐明,由基于智能合约的流动性质押平台发行的质押收据代币,在特定条件下可被纳入数字商品范畴。

其价值基础源于加密系统的程序化运行机制与市场供需动态。为构成有效收据,凭证必须清晰证明对已锁定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且不得变更原始资产的权利归属或收益分配方式。

发行人须承诺不挪用、出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已存入资产。同时,任何第三方亦不得通过收据结构主张对这些资产的权益。

宣传与回购行为的差异化合规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现有功能的推广不构成对持续管理努力的承诺,除非伴随额外诱导性表述。同样,对未来功能的开放性描述,若未涉及利润回报承诺,亦不触发投资合同认定。

关于代币回购,对于功能型网络而言,宣布回购计划本身不等于承诺持续管理投入。但若非功能型系统将回购包装为收益来源,则可能构成实质上的管理努力。此外,二级交易平台仅在符合《证券法》第405条定义时,才被视作合法促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