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回应对外投资新规:个人投资主体地位正式确立
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指出随着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形式日趋丰富,现行制度需与时俱进。新规在继承《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核心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并扩展了对外投资的内涵与外延。
投资主体范围扩大,涵盖境内企业及个人居民
新办法明确将境内企业、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均列为合法对外投资主体,重申各类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强化其在跨境投资中的权利保障与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更加包容、公平的市场环境。
制度衔接持续优化,多通道投资路径保持畅通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新办法与现有跨境投资机制实现有效对接,投资者可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合规渠道参与境外金融市场运作,保障投资活动的连续性与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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