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界报道:

代币化股权产品应以法律属性界定控制权限

Robinhood首席执行官Vlad Tenev指出,当金融工具未改变原始股份的权利配置、发行方义务或公司登记记录时,上市公司不应拥有对第三方发行的股票代币的控制权。他强调,是否需要发行方同意,应取决于代币所构建的法律关系本质,而非其底层技术采用的是区块链还是传统系统。

代币不等同于持股:经济敞口≠股东身份

该公司将“股票代币”定义为一种独立的金融合约,由可自由转让的公开股份按1:1比例支持。尽管持有者获得标的股票的价格变动风险与收益,但并不进入相关企业的股东名册,也不享有投票权或法定权益。

发行方立场模糊:无授权亦无裁决

AMC娱乐公司明确否认与Robinhood产品的任何关联,并警告可能采取法律与监管行动。然而,截至目前,既无法院判决也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正式裁定,确认此类代币结构是否需取得原公司许可。

法律框架测试:从技术中立到结构导向

Tenev在9月11日提出,判断是否需发行方介入的关键,在于代币化产品是否实质修改了股份附带的权利、替代了权威股东账本,或为公司增设新的履约义务。若仅为引用公开交易股份的独立证券,则无需事先同意。

三类代币模式与监管共识

根据Tenev的分类,代币化股票可分为三类:企业自主发行链上股份;中介机构托管并代币化持有股份;以及独立实体发行由传统股份支持的合成证券。Robinhood采用第三种模式,其代币被归类为债务工具,由泽西岛子公司发行,不赋予持有人对底层股份的直接所有权。

监管动态:非约束性指引待落地

今年1月,SEC员工发布联合声明,区分了发行人主导型代币与第三方创建的挂钩产品。其中,第三方发行的追踪型证券被视为合法,只要不产生新的发行方义务,且不授予股东权利。该声明虽具参考价值,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亦未改变现行联邦证券法。

抵押品管理与投票权悬疑

每枚代币均由位于美国的托管机构持有的对应股份作为抵押。投资者持有的是由泽西岛实体发行的债权凭证,而非股份本身。因此,代币持有者不在AMC股东名单中,无法行使投票权,也无法主张常规股东权益。

风险提示与跨境限制

Robinhood披露文件明确警示,“股票代币”属于高风险资产,可能导致本金全部损失。这些产品未在美国证券法下注册,禁止向美国居民或在美国境内进行要约、出售或交付。此外,加拿大、英国和瑞士等司法管辖区也实施类似禁令。

AMC发起挑战:否认授权与潜在诉讼

AMC CEO Adam Aron于9月4日公开表示,该产品未经公司授权,质疑其可能误导投资者并削弱公司通过正规渠道融资的能力。他要求Robinhood立即停止服务,并称其律师团队正评估法律追责可能性,计划向SEC提交正式关切。

监管真空下的博弈格局

截至9月14日,尚未出现针对该代币的法院裁决或SEC执法行动。SEC也未就AMC的举报作出公开回应,而Robinhood方面坚持其模式符合当前监管框架。公司表示,随着规则演进,未来可能调整结构以适应美国市场准入需求。

代币化前景:监管路径仍处探索期

Robinhood于7月在境外推出新一代“股票代币”,旨在通过独立发行机制支持多只股票及ETF。Tenev表示,此举有助于规避每家上市公司系统改造的障碍。随着SEC推进过户代理人规则现代化,允许区块链记录证券信息,未来代币或将具备更广泛的应用空间,但不会自动转化为法定股份。